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样社保待遇的建议

作者:齐红深2009-03-0511:06:13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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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

享受同样社保待遇的建议

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关注民生,我深切感到积极发展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是使教育优质化、多样化,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教育需要的重要部分。当前,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主要原因是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之后的社会保障待遇低。

对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教育厅和省人大在研究制定《辽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时,曾经进行调研,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与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而没有解决。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生效,其他一些省、市的民办学校教师都已经与公办学校一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以,我省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已经成熟,应该提上日程,制定相应政策解决这一关注民生,促进民办教育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此,我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一、 教师社保政策不公平是我省民办学校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对民办教育最具促进意义的条款。然而,这一规定至今未得到有效落实,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省除了大连枫叶国际学校等少数民办学校工资待遇高于公办学校,多数民办学校的待遇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办学校教师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而民办学校教师按照企业标准缴纳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却远远低于公办学校教师,使他们存有后顾之忧,成为教育战线的“打工族”“农民工”。因此,不少民办学校教师普遍缺少职业安全感和归宿感。这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影响了民办学校的稳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公平性原则。

二、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4、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是“民办非企业法人”。既然不是企业性质,却按照企业交纳保险,显然是矛盾的。

5、制定《辽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时,允许民办学校教师按照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条款之所以没有通过,原因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1993年国家劳动局曾经针对黑龙江省的一个案例下达过批复,说民办学校教职工参照中小企业职工缴纳。而此批文早已过时。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四川省和其他一些省市都已经突破。

6、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问题将会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积极健康发展。

第一,在现行基础教育推行均衡发展战略,重视教育公平的背景下,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特色教育的选择将逐渐转移到民办学校来实现,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问题将会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积极健康发展,有利于我省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以利于引进更多优秀教师充实民办教育领域。

第三,从实践上真正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四,促进和规范民办教师的合理有序的流动,有利于促进公办学校教师制度改革。

第五,有利于建设一批优质、特色的民办学校,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三、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的具体方案

我省现行社保缴费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条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教师基本工资固定部分+活工资+地方补贴+生活补贴”,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4%。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国家规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职工全部工资收入”的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9%,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8%,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以上“五险”合计单位缴纳32.4%,个人缴纳11%。另外,住房公积金为单位、个人各10%。可见,民办学校单位和个人对“五险一金”的负担都是公办学校的2倍左右。而民办学校不享有国家补贴,致使学校和个人都负担过重。

我省民办学校现在执行的缴费线路均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公办学校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是各市民办学校具体执行又不一样,多数学校只为一部分教师交纳保险。造成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生活水平下降严重,存有后顾之忧。

事业、企业两条缴费线路,由于其缴费基数、比例和核算公式都不一样,职工在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也不一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计算,职工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其退休工资只能保证达到缴费平均工资的60%;而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计算,职工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其退休工资能达到缴费平均工资的80%,多数市的教育系统职工退休时能达到缴费平均工资的100%。因此,在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公、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待遇不平等的矛盾日益突出。

我建议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

(一)实施对象:

实施基础教育(含规模大的幼儿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聘用的具有所在地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单位用人条件的教师和职员、工人,为参加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二)办理程序

1、民办学校委托省或所在市教育人才中心对教师档案进行人事代理,由教育人才中心统一为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教师工资制度建立并管理人事工资档案。

2、民办学校应参照公办学校执行人事、工资等人事制度,每年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负责对教师工资正常晋升和职务变动时进行工资调整,按时报《工资变动审批表》到人事部门进行审批,并装入教师本人档案。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到达退休年龄,由所在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核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核发退休费。
(三)缴费比例分担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现行公办学校规定执行。地方补贴、生活补贴和教龄补贴部分,参照公办学校做法,由地方财政支出。

四、四川省及浙江、江苏、江西、湖南、山东省辖市的作法

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审议通过《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民办学校和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 2、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保局、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在2005年出台了《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解决了杭州市户籍的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

3、浙江省台州市政府从2005年开始,具有教师资格,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可按事业单位人员政策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政府2005年规定,凡是已经在该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注册登记在册,由公办学校出来到民办学校任教的老师、近年来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和优秀骨干教师,都可以参加事业单位社保。

5、浙江省宁波市人大2005年制定了《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对在校生人数超过本市同类学校校均规模,且本市户籍学生超过75%或者超过1000名的民办全日制中小学、超过200名的幼儿园聘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可按公办学校教师规定,办理事业养老保险,其缴纳基数、比例及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制订。

6、江苏省连云港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2006年出台政策规定,公办学校教师教龄达5年以上到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任教的,其原在公办学校期间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从到民办学校任教之月起可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民办学校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

7、江苏省衢州市政府2006年出台的《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市本级范围内,经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建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聘用的在劳动年龄段内符合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具有衢州市户籍的教师,可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公办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正式在编教师,也可申请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8、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政府2006年作出规定,凡该县民办学校在册教师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各项福利待遇由政府财政“买单”。根据规定,凡招聘到该县民办学校的教师,必须先到编制部门注册(由编制部门参照国家规定的定编定员标准,核定民办学校招聘教师的人数),由民办学校单独立户管理。民办学校在册教师除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外,在职期间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其在该县民办学校连续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人事部门依法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工资按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由财政发放。

9、山东省枣庄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与财政局2006年共同制定文件要求,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档案工资,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民办学校的教师拿到的退休金将比以前增长一倍以上。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职工由人事部门核批退休待遇之前,须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缴费年限、缴费金额。

10、湖南省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教育局2006年10月13日下发《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件说:“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落实教育优先战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02]5号)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权力、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

可见,让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样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兄弟省、市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据了解,上海等地的文件也正在审议过程中。

本文作者:齐红深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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